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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律师解读开设赌场罪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

来源:深圳刑事律师网 作者:深圳刑事律师 时间:2015-01-08 21:46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解读开设赌场罪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惩治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办理此类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
  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
  (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
  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三、关于共犯的认定
 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二)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三)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四)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五)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四、关于生产、销售赌博机的定罪量刑标准
  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关于赌资的认定
  本意见所称赌资包括:
  (一)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
  (二)代币、有价证券、赌博积分等实际代表的金额;
  (三)在赌博机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
  六、关于赌博机的认定

  对于涉案的赌博机,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及时固定证据,并予以认定。对于是否属于赌博机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检验报告。司法机关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检验人员出庭作出说明。
七、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
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设置游戏机,单次换取少量奖品的娱乐活动,不以违法犯罪论处。 
 八、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处理
负有查禁赌博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包庇、放纵开设赌场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犯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下面是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孙伟伟对于相关案例的解读。
2014年3月26日
 
 
被告人孙某,务工。因本案于2014年8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LG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2,务工。因本案于2014年8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LG看守所。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孙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4年7月始,被告人孙某、孙某2伙同同案人以营利为目的在LG四号二层2-01、2-02商铺中心区开设“游艺城”,提供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其中,被告人孙某担任店长负责游艺城的日常管理,被告人孙某2负责为参赌人员在赌博游戏机上投币、结算积分和兑钱。同年8月8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被告人孙某、孙某2,并缴获赌博游戏机3台及赌资人民币1500元等。两被告人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孙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两被告人的人口查询资料,受案登记表,游戏设备资料表,现场照片,涉案赌博机、兑换所用茶叶、彩票点算机、赌资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游艺城的营业许可证、娱乐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材料,责令停业整顿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证人陈某甲、邓某、陈某乙、曾某、温某、杨某乙等的证言,相关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孙某、孙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两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孙某、孙某2以其为游艺城打工人员为由,请求从轻罚。被告人孙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意见:1、被告人孙某虽系店长,但并非投资者,主观恶性不大;2、被告人孙某参与犯罪时间不长,犯罪情节较轻;3、被告人孙某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4、初犯、偶犯。建议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孙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孙某、孙某2不是投资者,犯罪时间较短,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孙某、孙某2是赌场的实际经营管理者,被告人孙某更是担任店长,且赌场具有一定的公开性,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存在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故对两被告人不宜适用缓刑。二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亦予以充分考虑。根据被告人孙某、孙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15年8月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孙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15年4月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赌具游戏机3台予以没收、销毁;彩票点算机、茶叶、赌资1790元等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QZ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追缴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
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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