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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检察院原检察长张东阳因职务犯罪被判无期徒刑

来源:深圳刑事律师网 作者:深圳律师 时间:2015-01-20 11:03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19日上午对沈阳市检察院原检察长张东阳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宣判:张东阳在担任辽中县委书记和沈阳市检察院检察长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款物合计人民币986.96万元、美元6万元,构成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张东阳出生于1964年8月,法学硕士学历,曾在沈阳市公安系统工作18年,在侦破刘涌案件中立过一等功。出任沈阳市检察院检察长之前,其曾担任沈阳下辖辽中县县委书记多年。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8月1日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张东阳利用担任辽中县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应时任辽中县委宣传部部长王某的请托,承诺帮助其调任纪委书记一职,在其办公室内收受王某给予的一张内存人民币8万元的银行卡。在张东阳的帮助下,王某于2006年9月任辽中县纪委书记。

    2011年,张东阳应其表弟史海鹰(另案处理)的请托,请求时任沈阳市和平区区长、满融经济区管委会主任林强(另案处理)在史海鹰企业动迁补偿过程中给予关照,林强应允,并将此事安排给时任满融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马英奎(另案处理)办理。在上述人员的帮助下,史海鹰陆续获得征收补偿款合计1.09亿元。为表达感谢,2012年至2013年间,史海鹰先后六次送给张东阳人民币570万元、美元5万元。

    此外,2006年至2013年间,张东阳还有4笔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张东阳在担任辽中县委书记和沈阳市检察院检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岗位调整、工程承揽、承诺在案件处理上给予关照等方面的利益,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多获取动迁补偿款方面的不正当利益,先后收受六人款物合计人民币986.96万元、美元6万元,已经构成受贿罪。为此,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深圳宝安刑事辩护律师解释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2010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0、隐瞒境外存款罪11、私分国有资产罪12、私分罚没财物罪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1、滥用职权 2、玩忽职守 3、枉法追诉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员罪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报复陷害罪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近年来职务犯罪的答案要案有陈良案、刘志华案、陈绍基案、王华元案、康日新案、姜人杰案、许迈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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