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有关“帮助盗窃人出售文物获益该定何罪”的案例
来源:深圳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深圳刑事辩护律师 时间:2015-02-06 10:39
本案的主要分歧意见:办案人员对王某构成盗窃罪、赵某构成倒卖文物罪没有异议,但对李某、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产生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李某、张某的行为同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倒卖文物罪,应择一重罪处理。
刑法第312条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该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活动。销赃及帮助销赃的行为是盗窃罪的延续,通常情况下,除盗窃者本人外,其他人一般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
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和倒卖文物罪均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两者在主观方面均为故意,但故意内容却不尽相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赃物、赃款的性质是明知的,而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并且要明知是禁止买卖的文物。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指出本案中,李某和张某明知石佛像是王某盗窃所得仍代为销售,并从中收取好处费,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但两人的行为也构成倒卖文物罪。因为石佛像本身是二级文物,在赵某收购文物的过程中,李某和张某给予了有偿帮助,李某和张某是赵某倒卖文物的帮助犯,三人属于倒卖文物罪的共同犯罪。李某和张某的行为同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倒卖文物罪,两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对于法条竞合的,应该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按照刑法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二级以上文物,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显然其刑罚较轻。深圳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李某、张某的行为应当以倒卖文物罪论处。
下一篇:毒品犯罪典型案例